在第七个“中国农民丰收节”来临之际,24小时殡葬服务电话 40083418349月20日下午,镇江中院联合句容法院在句容天王镇戴庄村召开“法促和美乡村 共叙‘枫’景‘镇’好”新闻发布会暨新时代法治故事宣讲会。会上发布了镇江法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目录
1.严守耕地红线 “非粮”租田无效
——刘某某与栾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2.巡回审判进乡村 以案释法零距离
——龙某华与潘某成共有纠纷案
3.服务保障农民收益 任意“立规”绝不容许
——张某某与某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4.农村酒席主客欢 安全保障责任清
——吴某来等人与吴某喜生命权纠纷案
5.乱打农药伤邻田 法院辩责护和谐
——汤某某诉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6.快立多调谋便民 当判则判保民生
——翁某诉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7.示范判决明方向 融合法庭巧解纷
——朱某某诉鲍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8.租金标准引争议 合理认定促振兴
——丹阳某镇政府与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9.严判农地租赁解除 宽限地上果树清除
——某村民小组诉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10.跨市偷倒“毛垃圾” 依法宣判震人心
——徐某华、徐某连污染环境罪
我们今天先看前五个案例↓↓↓
案例一
严守耕地红线 “非粮”租田无效
——刘某某与栾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日,栾某某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经营权合同》,约定租用某村复垦土地,用途为农作物种植。后栾某某又与刘某某签订《个人租田合同》,将该土地转租给刘某某用于种植草坪。2023年6月,因案涉土地有“非粮化”倾向,句容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栾某某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某村村委会亦多次发函栾某某,要求在案涉土地上必须耕种农作物。刘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田合同,返还租金、利息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栾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的租田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用地保护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令栾某某退还刘某某租金及利息,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典型意义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安全生产的命根子。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必须以“严”的基调、“实”的举措抓牢抓实。本案法院依法判决擅自改变复垦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不仅是对耕地“非粮化”问题的个案纠偏,更是对粮食安全的司法保护,表明了人民法院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有助于引导村民依法依规使用土地,树立保护耕地就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价值导向。
案例二
巡回审判进乡村 以案释法零距离
——龙某华与潘某成共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潘某成与龙某华原是夫妻。2017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但未对家庭承包地、自留地等进行分割。经查,潘某成、龙某华以及潘某通共有承包土地6.43亩、自留地0.39亩、社会面积2.04亩,上述土地一并流转给了某村村委会。2018年至2023年,某村村委会共支付土地流转金4.8万余元。龙某华遂起诉,请求分割该笔土地流转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争议标的不大,但考虑到户口尚未迁出的离异妇女、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补偿款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在乡村并不少见,遂决定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本案。潘某成与龙某华虽于2017年8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对共有的家庭承包地等进行分割,龙某华有权在离婚后主张分割土地流转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潘某成给付龙某华其份额对应的土地流转金约1.5万元。
典型意义
以案释法零距离、解纷送法入民心。本案是人民法庭巡回审判进乡村的典型案例。通过走村入户,将庭审开到乡间村头的方式,将乡村中较为常见、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土地流转金分割、妇女权益保护等问题,通过庭审中的释法说理和判决的示范效应予以明晰,充分发挥了人民法庭化解纠纷第一线、服务群众最前沿的作用,起到了“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对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生产劳动和家庭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其在乡村振兴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服务保障农民收益 任意“立规”绝不容许
——张某某与某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某家有四口人,共承包土地10.33亩。2013年10月,在村委会的统筹安排下,张某某将承包地中的7.71亩交由村委会集中流转。2018年至2019年间,张某某家有两人去世,村委会遂于2022年以户籍人口减少为由,减少了分配给张某某家的土地流转收益。张某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遂诉至法院请求村委会补足少分配的土地流转收益款。村委会则辩称,某村已自行形成“按人口分配土地流转收益款”的村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张某某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其承包土地的期限是1998年至2028年,在此承包期内,村委会不得因张某某家庭人口变化而减少承包地,当然也不得减少承包地流转的收益。此外,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应当经过全体村民同意。村委会未举证证明有此村规民约且得到了包括张某某在内的全体村民同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村委会补发张某某家2022年度的流转收益差额2302元。
典型意义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也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制度基础。《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以及党中央的多份“一号文件”都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及相应的流转、收益和获得补偿的权利从法律和政策层次予以确认。本案的处理,是对二轮土地延包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切实维护,是在司法层面对农户和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严肃性的有力保护。与此同时,该案例也提醒广大基层组织,要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切不能随意违法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此,方能让农民在“金土地”上乐享丰收的日子。
案例四
农村酒席主客欢 安全保障责任清
——吴某来等人与吴某喜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某来、陈某花夫妇与吴某喜是邻居。2023年6月7日,吴某喜因母亲去世“烧五七”,安排家中亲戚和邻居吴某来夫妇在其兄弟家吃饭。当晚6点半宴席开始,席间吴某来、吴某喜、陈某花及案外人王某华四人参与饮酒。酒后陈某花先于吴某来回家,途中于台阶处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来等死者家属遂起诉要求吴某喜赔偿各项损失31万余元。法院审理中,吴某喜表示愿意给付人道主义补偿2.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同餐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若组织者或参与者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劝酒、逼迫饮酒以及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照顾及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喜虽提供酒水,但在用餐期间并未有强行劝酒、起哄饮酒等不当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花对自己的酒量大小、身体状况、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应有明确认知。吴某来作为丈夫,对陈某花能否喝酒、喝酒是否过量以及酒后精神状态亦应十分清楚。若发现过量,也应当及时制止。因此,在此特定情况下,不应过分苛求吴某喜的照顾和护送义务。因吴某喜自愿补偿2.5万元,法院遂判决吴某喜支付吴某来等死者家属补偿款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农村丧事、喜事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和同餐饮酒者照顾义务的责任界限划分问题。在农村,为前来参加喜事、丧事的亲朋邻里提供酒水是基本礼仪。办理喜事、丧事的主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酒局组织者,也很难顾及到每一个前来的客人。加之按照农村当地风俗,喜事、丧事酒席中一般喝酒自愿,很少发生强行劝酒的情况。因此,不能过分扩大农村酒席组织者和同餐饮酒者的责任范围。本案法院充分考虑农村风俗习惯,合理界定农村酒席组织者的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既给备宴的主家和赴席的宾客提供了法律层面的行为指引,也有助于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促进邻里和睦,展现乡村文明新气象。
案例五
乱打农药伤邻田 法院辩责护和谐
——汤某某诉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汤某某为当地种植莲藕大户,其田域与被告刘某某的稻田隔条小河相邻。2022年6月至7月,汤某某先后三次发现刘某某在喷洒除草剂时,没有注意风向并采用高空喷洒的不当方式,致使大量除草剂飘落到汤某某的莲藕田中,造成莲藕大量枯死。经查,涉案莲藕的药害面积三十余亩,药害损失十万元。汤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喷洒除草剂的行为与汤某某的莲藕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应当对汤某某的莲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除草剂的传播与风向、风速等非人为因素也存在一定关联性,且汤某某作为莲藕种植专业户,应对莲藕采取一定的防护、补救措施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汤某某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藕田受损也存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关联性大小、后期莲藕长势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法院酌定刘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和得邻里好,犹如拾片宝。“里仁为美”的邻里情长,不仅在人,亦在于地。农户既要在日常生活中与邻为善,共建和谐乡村,也要在农业生产上互惠互利,实现合作共赢。特别是在小规模、多品种种植的地块,每个承包经营者均需与相邻承包地承包人员在农业生产种植上保持沟通、交流,了解农作物种植情况及相关肥料、农具的使用问题。在进行农药喷洒等可能影响相邻承包地农作物长势的行为前,应充分考虑天气、风向、时间等因素,并及时告知相邻承包地承包人员,提醒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提供必要的监督和指导,避免出现农药“助农”变“误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案中,法院综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刘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既有力维护了受侵害农户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户增强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此类纠纷。同时,还有利于提升乡村农业生产水平,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镇江法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典型案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