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力|东汉临湘县廷文书运作考论
2025-01-12 07:33
发布于:山西省
马力,殡葬热线服务电话 4008341834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讲师。本文原载于《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十五辑(王沛主编,姚远执行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24年版),第174-199页。小编在编辑时为了方便您阅读,删去了原文脚注,若需引用,请参照原文。
摘要
以往的研究认为,送达临湘县廷的文书要先经过本县长吏的批示才能下达到列曹具体处置,理由是“君教”文书存在“教属曹今白”和“教今白”之辞。然而,本文的分析表明“教属曹今白”与“教今白”含义不同,并且不是所有“君教”文书都包含此类文例。其次,上行文书标题简的“诣×曹”等信息说明,同一事务或案件的后续文书能够不经县长吏的批示直接交付列曹。最后,“史×白开”和“唯令史白”说明大部分日常事务并不经由令史呈报给县令、丞等长吏裁断,而是由包括列曹吏在内的县廷属吏承担,县廷的史、助史在收件、启封文书的同时,还负有审阅并遵照内容分流文书的职责,一部分文书能够经此被发往列曹。
关键词
五一广场东汉简;临湘列曹;收文启封
一、“教属曹今白”与“教今白”
唐俊峰认为东汉临湘县廷收件的文书,都要先经县长吏启封并初步批示,再下达给列曹具体处理。依据有二:
一、五一广场简“君教”文书见有“教属曹今白”和“教今白”之辞,后者是前者的省写,说明列曹是遵照县令长等县廷长吏之前下达的“教”进行报告。
二、文书标题简留有县丞启封的记录。
诚然,“君教”文书的“教属曹今白”和“教今白”表明文书抵达县廷以后,经历了先由县长吏批示出教,再下达至列曹处理的行政流程,但是,把两者视为同一文辞的全写和省略,恐怕尚有未安之处。“教属曹今白”的“属曹”指交给列曹办理,《汉书·朱勃传》:“各使属其部从事”,师古曰:“属,委也。”《汉书·王莽传》:“委政而属之”,师古曰:“属,付也。”“今白”表面上指立即报告,但不排除原来的“教”设定了白事日期,白事文书在摘引时以“今白”概括。据此,“教属曹今白”是指此前县长吏下“教”把事务交给某一列曹,并要求其呈报。然而,单凭“属曹”仍难以究明哪一曹承接事务。要厘清这一问题,还得从“君教”文书寻求线索。这里先移录简文如下:
上述5件“君教”文书皆涉及司法案件,负责经办的县廷机构分别是左、右贼曹和户曹。在曹吏呈报的白事文书中,丞、掾“议”的部分都出现了“(请)属×曹”之辞,如:简例1“都邮卒属尉曹”;简例2“请属左□曹”,缺字应是“贼”;简例3“属功曹辟(?)行丞事、兼贼曹掾、史各一人”;简例4“请属功曹,选□贼曹掾、史各一人”;简例5“请属功曹选兼贼曹掾、史各一人”。由此,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第一,县长吏所下教,“属曹”部分会以“(请)属×曹”的形式明确指出曹名,“教属曹今白”是对前一对应“君教”文书“(请)属×曹……白草”的省写和概括。
第二,被“属”之曹不是原先呈报白事文书之曹。换言之,“教属曹”意味着事务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原经办之曹转移到其他曹。在司法案件中,这意味着其他列曹参与到案件的侦办过程,这一变化必然要经过县长吏的允准,这也是此类内容见于“君教”文书的原因所在。
第三,上述尉曹、左贼曹和功曹基于自身职能被“属”。尉曹,主士卒,也与徭役事有关,故而简例1把都邮卒指定给尉曹。左贼曹,主盗贼事,简例2把人犯张度交给左贼曹亦是基于列曹的职能分工。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指定左贼曹参与张度一案,可能还与其诊验伤情的职能有关。例如:
简例6涉及南乡丈田史黄宫、趣租史李宗殴打邓官一案。其中,“又官复诣曹诊”之“曹”即本文书所见的左贼曹。邓官再次诣左曹验伤,应与县廷复核案情、监督外部吏办案有关。有关诊验伤情还可举下述两简:
简例7、简例8属于移文,所移送的“爰书”即县吏出具的验伤证明文书,“象人”是标示创伤位置的木俑。另外,“读”即“椟”,指木匣,用于放置爰书和象人进行递送,简例2“右部贼捕掾敬等椟言”之“椟”可能就属于此类。假如此论不错,简例2左贼曹或也实施了诊验的步骤,以确认砍斫“不中”的情节。
功曹代表长官职统诸曹,掌握地方属吏辟除之事。依照简例5的文例,简例4“选□贼曹掾、史各一人”的缺字应是“兼”。据此,简例3-5的功曹基于本职任命临时代理、兼职之吏处理相关案件。值得注意的是,简例3“得吏便刺遣”是要求功曹在完成任命后立即派出吏员,而“当言府,复白”是说调查结果要向太守府上报,因而要求办案吏员“复白”,即上报后续的调查情况。也就是说,功曹署任的人选无须再次请示,直接展开调查即可。被外派的曹吏则能够直接向县长吏上书。如:
简例9属于封检,收文方为临湘县廷。“外部贼曹掾”指部署在外的贼曹掾,“白事”显示寄送到县廷的是一件白事文书。据此,简例4-5“诣发所”的兼贼曹掾史若是在案发地上书,当也会使用“外部”之称。若如简例3所示,外派的曹吏将犯人押送回县廷,则当以兼贼曹掾史的名义白事,不再自称外部吏。《五一简》(壹)-(陆)所录“君教”文书,有数枚兼左贼史领衔呈报事务,其中一部分或许与此有关。
以上分析表明,“教属曹今白”是对前一教“(请)属×曹”的概括性表述,那么,“教今白”是“教属曹今白”的省略形式吗?恐怕未必如此。就文义而言,两者的关键差异在于“教今白”没有变更经办之曹的意思。下面一枚“君教”文书能从侧面佐证这一点,简文如下:
简例10的“教属曹分别白”是指把调查工作指定给几个列曹,并要求它们分别呈报结果,煇、襄二人所属的辞曹只是其中之一。据此,对应“君教”文书的原文应是“(请)属×曹、×曹……分别白。”在此前提下,“教属曹”不能省略作“教”,不然将导致下文“分别白”缺少主语,以致文义不明。所以,“教属曹今白”的“属曹”是不能任意省略的。另一方面,“教今白”和“(请)属×曹”可以同时出现。比如:
简例11兼左贼史脩等依照“教今白”的指示报告“男子留相自言”一案的处置情况,具体办法是“请属功曹”拣选伉健吏,与左尉收捕考实案犯。借助上文的分析,下一件“君教”文书会把此处的“请属功曹”等辞转写成“教属曹今白”。
另一方面,“君教”文书并非都包含“教属曹今白”或“教今白”之辞,前揭简例1-6即是,所属文书应当事先未经县长吏批示就交付到了列曹,这大概是同一案件的公文由同一列曹署理,故针对后续案卷的处置,同一列曹可无须经县长吏再次批示就直接经办(详下文)。另外,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相关文书也可直接交付列曹办理。比如,简例2张度与黄叔争斗且未造成实际的伤亡,简例4男子封富击伤周后逃亡,简例5案犯唐虫盗窃木料逃亡。这些案件相当于今天的日常治安案件,临湘左、右贼曹即可对接处置,无须县长吏亲自裁决。一些情况下,县廷甚至无须拟定轻微案件的处罚办法,而是由承办的外部吏负责,比如简例2右部贼捕掾敬等建议“谪度作下津横屋二月,以付将吏嵩。”由此可见,包括司法案件在内的本县政务不必事事先请示县令、丞等长吏,列曹完全能够直接经手基层的乡、部上交的文书。
图1:《五一广场东汉简(肆)》1687
二、“诣×贼”
前已述及,一部分送达东汉临湘县廷的文书能够直接交付列曹署理。五一简当中一些书有“诣左贼”或“诣右贼”的上行文书标题简,能够进一步佐证这一看法。比如:
根据简例12可知,上述“诣左贼”的完整形式是“诣左贼曹”,但现有事例“曹”省略不写占大多数,故可将行文格式归纳为“诣×贼”。这类文句的笔迹无一例外都与同简的标题一致,是由发文方所书,即其预先指定了寄送目的地是哪一曹。在里耶秦简中,迁陵县会在下达给本县诸官的文书里指定收文单位把回文直接发给列曹。例如:
简例21和简例22是迁陵守丞下达给本县少内的下行文书,两枚简都出现了“署金布发”,指回覆文书要写明由本县金布曹启封,简例23是一枚洞庭郡发给迁陵县的文书封检,“覆曹发”指由迁陵覆曹启封。由此可见,秦代迁陵县的诸官会依照县廷下行文书的指示,在回文的封检上写明由哪一曹启封文书,简例21和简例22的封检当如简例23所示,写有“金布曹发”的字样,即少内的回文直接寄送到本县金布曹,跳过县长吏预先审批的程序,这也印证了上文有关同一事务的后续进展可直接由列曹接办的设想。与此相应的是,五一广场简也有一枚类似的封检。释文为:
简例24可能是一枚物品检,发件人是兼北部贼捕掾辰脩,收件方是左贼曹,被运送的“黄牒七百枚”可能是供书写之用的空白简牍,此处封检上的“诣左贼曹”之辞亦见于标题简。由于标题简上的“诣左贼”必须在启封展开卷册以后才能读到,因此,理论上只有把这一信息写在封检上,才能确保邮人将文书送到指定的列曹。但是,目前已发表的五一简封检,明书诣曹信息的仅此一枚,并且暂未发现与上述标题简有关的封检,据此,若仅依据封检有无“诣×曹”而论定其收文机关及文书流程似嫌武断,尚无法彻底排除其他类型封检所属文书也能直接诣曹的可能性。同时,五一广场简至今未见到秦简所见“署×曹发”的文例,上列上行文书标题简的“诣×贼”当不是依据临湘县廷的明文指令而来。或许在东汉时期,“署×曹发”的做法已成为各级机关约定俗成的行政惯例,无须再在公文中多言。
五一广场简包含“诣×贼”的简册大多是同一案件的后续案卷。比如,前揭简例12-20所见的“解”或“解书”是对上级机关的前一指示或质疑作出答复。另外,前揭简例6左贼曹的白事文书起首作“前部左部贼捕掾笃等,考实……”说明此前县廷决议部署左部贼捕掾笃等吏展开调查,此处由左贼曹呈报说明其也是前一决议的经办者。“今笃等书言解,如牒”就是外部吏对决议的答复,对此,临湘县守丞护等作出了“解散略,请却,实核”的处理意见。散略,粗疏简略。《后汉书·曹褒传》:“此制散略,多不合经”,李贤注:“散略犹疏略也。”却,驳回。实核,即实覈。《后汉书·和帝纪》:“诏书实覈”,李贤注引《说文》云:“覈,考实事也。”笃的言解文书因内容粗疏不明被驳回重新核实,相当于临湘县廷对他的报告提出了质疑,为此,笃在之后仍必须向县廷提交“解书”进行澄清说明。再者,简例18表明所属文书是针对县廷驳回意见而作出的解释,并写有“诣左贼”的信息。将两个事例结合可以得出如下见解:东汉临湘县涉及同一案件的后续司法案卷一般都书有“诣×贼”的信息,若无特殊情况,它们会被直接递送到此前经办的左(右)贼曹。
另一方面,五一广场简还有不少不书诣曹信息的标题简。如:
简例25-31皆不见“诣×贼”的信息。其中,简例29和简例31有“×月×日开”的启封信息。简例27和简例28书有“×月×日”,可能省略了“开”。简例26的“十二月七日到”应是文书送达记录,但无法确认文书是否在到达之日启封。简例25和简例30未见启封或送达日期,前者下半段书有“得平”。既然发件方未写诣曹信息,相应的封检上也不会有指定诣送某曹的文字。《五一(壹)》收录有两件封检,简文为:
简例32和简例33属于封检,收件方为“临湘廷”,即临湘县廷。表面上看,没有诣曹信息的文书应当先交给长吏进行批示。不过,下文将会提到,它们也可能跳过县长吏而被直接送往列曹。
图2:《五一广场东汉简(壹)》315
三、“史×白开”与“唯令史白”
先行研究主张送达临湘县廷的文书先经长吏启封、初步批示,再下达给列曹承办,理由之一是文书标题简书有临湘丞启封的记录。可是,此类记录目前仅有2例。一例是前揭简例15,发件方是桑乡贼捕掾珍,该简下半段的“诣左贼”笔迹与标题一致,“五月廿二日丞开”笔迹不同。可见,简例15所属文书原本直接诣送至左贼曹,但出于不明原因,改由临湘丞亲自接办启封,属于临时发生的特殊情况。另一事例的简文如下:
简例34下半段“八月十四日发,丞”的笔迹异于上方的标题,与简例15不同的是,这枚标题简没有诣曹信息,故文书有可能先上行至县长吏启封和审阅。然而,前揭简例12-20启封日期后不书启封者身份信息的例子占绝大多数,映衬出书有“丞”的简例15和简例34属于特制。据此,要究明文书送达县廷以后的一般行政流程,就需要先确认常制之下县廷承担启封职责的吏员身份。在此,文书当中“史白开”的记录格外引人注意。例如,下述一简与简例34属于同一册书,内容为:
简例35与简例34内容相关,笔迹也基本一致,当是同一册书的首简和尾简。简例35背面“东部贼捕掾连阳名印”是对送达文书用印情况的记录,“八月×日,邮人以来”属于送达日期,“日”前留空待填;“史×白开”属于启封记录,“史”后留空待填,“白开”与居延汉简的“白发”同义,指启封将要呈报的文书“史”是书记官,东汉临湘县廷和列曹皆有设置。县廷之史见于下述两简:
简例36和简例37的发文方是临湘令、丞,前者是一件上行文书,收文方应是长沙郡,后者是一件下行文书,收文方是本县守左尉和北部贼捕掾。两枚简背面依次列有掾、令史、兼史,兼史的位置原本应由真史署名,但因为真史出缺故以他人兼任。邢义田曾据居延汉简指出,文书结尾所见诸位署名吏中,书佐负责文书的抄写,而掾、令史则对行政程序和文书制作负责。上述两简的掾和令史当亦如是,唯书佐被史(兼史)所取代。
另一方面,左、右贼曹也屡见“兼史”一职,名列左、右贼曹史之后、助史之前,如《五一(壹)》307简“右贼史牧,兼史蒙、胜”,331简“左贼史迁,兼史脩,助史详”;《五一(贰)》429+430简“左贼史式,兼史顺、详”;《五一(叁)》889简“左贼史迁,兼史脩”,989简“左贼史迁,兼史脩,助史寿、详”;《五一(肆)》1394简“左贼史阳,兼史脩”,1676简“左贼史睖、兼史勤”,1687简“兼左贼史脩,助史寿、详”;《五一(伍)》1848简“左贼史迁,兼史脩”等等。其中的“兼史”也属于临时性兼职,“助史”则是一种助吏,地位低于史。两者在左、右贼曹主要承担审核、抄写相关文书的工作。据此,五一简册书首简背面的“史×白开”,负责文书启封的当即县廷或列曹的书记官——史。
然而,已公布的此类简文笔迹都与正文一致,说明皆为本县的发件方所书,并且送达日期、史的人名都留空不书,这种现象表明其所关联的启封制度很可能已成具文,而收件方所书启封记录的实际位置,如上揭标题简所示,已经转移到了简册末尾的标题简上。这种改变究竟源于何种因素驱动,暂时不得而知。笔者推测,实际启封者身份的变动,即除了县廷、列曹的真史,兼史、助史等其他小吏频繁经手本机关的收件、启封工作,或许是其中一个动因。总之,临湘丞等县长吏亲自启封本县上行文书的情况十分罕见,更为普遍的是真史、兼史和助史承担收件并启封,明确诣送列曹的部分不必预先征得县长吏的批准。
列曹能够不经县长吏直接署理文书,还可从下面2件文书间接得到证明。简文如下:
上举2件属于移文,所属文书分别从连道、攸县移送到临湘。2件文书的“书御”指上书,《后汉书·张纲传》:“书御,京师震竦。”李贤注:“御,进也。”“唯令史白”与“令史白”是发件方的敦促之辞,要求临湘令史接件上报,按照“长吏部其乡吏明削除”和“长吏详自推处”之辞,则令史白事的对象是本县的令、丞等长吏。相关文书要经由令史向本县长吏汇报,与事务具有特殊重要性有关。文书1是杨小亮复原的“连道写移奇乡受占临湘南乡民逢定书”的一部分,这件文书提到逢定是客居连道的“流客”,决意不再返回原籍地临湘南乡乐成里,故而连道“愿以诏书随人在所占,谨听受占定西……”即按照诏书把逢定的户籍登记在连道。东汉和帝至安帝时期,朝廷为了稳定地方统治秩序,数次下诏地方依照自愿原则使辖境内的流民就地落户,连道登记逢定的户籍是遵照中央的政策办事,削除原户籍作为安置流民以及保障户籍信息准确性的组成部分而为地方政府所重视。文书2与追捕案犯有关,从“如诏书”一辞可知,攸县移书的追捕对象不是一般的逃犯,而是朝廷“诏有名捕”的通缉犯,具体抓捕工作理应由本县长吏亲自布置。据此,令史向县长吏呈报文书以后,相关政务才有可能下达到列曹办理,比如削除户籍之事交给户曹和南乡执行,而追捕通缉犯则交给贼曹和对应的乡、部贼捕掾负责。不过,这种重要事务或案件相比地方日常政务而言仍是少数,即需要由本县长吏亲自部署办理的政务数量应当不多,大部分政务及其文书应是直接交给包括列曹吏在内的县廷属吏经办。
此外,文书1“掾虑,助史昆、著”是连道的发文责任人,文字笔迹与正文相同,而“七月七日开”的墨色和笔迹不同于正文,是临湘县廷所作的启封记录。这一启封记录的行文格式与临湘本县上行文书所见并无不同,暗示临湘县廷负责启封跨县文书的吏员身份未发生变化。同时,跨县文书的封检一般不见指定某一吏员启封的内容。比如:
简例38是一件跨郡邮书的封检,“安陆长印”说明发件方是南郡安陆县,“诣如署”指寄送地如封检所署,相关内容为“临湘属长沙郡”,即寄送到长沙郡的临湘县。长沙郡各县寄给临湘的文书,封检的行文格式当可参考本郡发至临湘的封检,内容如下:
简例39除了长沙郡发件的用印信息以外,对收件方也只写“临湘”而已。据此,临湘县廷负责跨地区文书启封的仍旧是真史、兼史或助史。结合“唯令史白”见于正文,收件方打开文书才能阅读到这一请求的事实,令史白事以前势必要经历县廷的史及助史收文、启封和转交的流程。这也就暗示了以下一种可能性:县廷的史、助史不仅承担收件启封之责,还负有审阅、分流文书的职能,一部分文书应当能够借此被移送至列曹署理。
图3:《五一广场东汉简(贰)》455
四、结语
本文选取五一广场简的一些文例,对东汉临湘县廷的文书运作流程作了简要探讨,结论如下:
一、“君教”文书的“教属曹今白”和“教今白”说明文书在县廷经历了先长吏后列曹的运作流程,列曹接办相关文书以县令、丞的批示为前提。但是,“教属曹今白”和“教今白”含义不同,前者指将事务交给另一个曹经办,后者则是指由原列曹继续办理。另外,不少“君教”文书不见有相关辞例,显示列曹可以不经长吏批示直接承办事务或案件。
二、“诣×贼”进一步证明本县的乡、部贼捕掾文书自下而上经列曹上行至县廷的过程,但相关文书以“解”或“解书”居多,它们是对县廷此前下达的驳斥或质疑文书的答复和解释。在此过程中,一般情况下由同一个曹处置相关政务,并且同一事务或案件的后续上行文书能够直接诣曹,不必预先向县长吏请示。同时,也有不写诣曹信息的标题简,所属文书也存在直接发往列曹的可能性。
三、“史×白开”的记录说明原则上县廷、列曹负责收件启封的吏是“史”,但是这一记录所关联的启封制度已沦为形式,启封信息的书写位置实际转移到了简册末尾的标题简上,并且一般不写启封者的身份,导致这一变化的其中一个因素或许是实际承担启封工作的吏员不限于“史”,而是包括真史、兼史或助史等多种小吏。
四、“唯令史白”表明临湘县廷收文以后,除了少数重要的政务或案件由令史直接向长吏呈报以外,大多数政务恐怕仍是直接交给包括列曹吏在内的县廷属吏来承办。同时,由于“唯令史白”的请求只有在拆阅文书以后才能知晓,因而,当时应存在县廷的史和助史收件、启封、审阅并依照内容分流文书的程序,这也就意味着存在一部分文书经此渠道交付列曹处置的可能性。
东汉时期列曹发展日益成熟,取代本县诸官成为政务执行机关。以往有关三国吴简的研究中,已有学者提出了一些政务在列曹层面处理完毕,县(侯国)长吏不必事事躬亲决断的设想,而本文对东汉临湘列曹得以直接署理基层上行文书现象的揭示,进一步加强了这样的印象。有关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只能留待今后新材料的继续刊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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