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2年广西14个地级市各最少规划建成1个“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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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2 01:08

广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出炉,到2022年——

全区14个地级市各最少规划建成1个“公墓”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印发,到2022年,全区14个地级市每个市至少要建成1个城市性公益性公墓。同时,《规划》提出还将重新调整规划广西火葬区,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以及扩大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减免范围等相关民生殡葬服务内容。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建设

原则上,常住人口50万人以上的县(市)至少建设1个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对殡仪馆远离居民区或辐射范围广的地方,要在市区、街道、乡镇适度增设殡仪服务站、服务网点或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搭建服务平台。

及时更新改造现有设施设备,重点对已达到危房标准、设施陈旧的殡仪馆实施改扩建等。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

到2022年,每个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规划建设一处具有示范效应的公益性公墓。严格按照规划开展经营性公墓审批,严格限制墓穴、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

优先选择现有集中安置点和荒山瘠地,统筹建设和规范农村地区公益性公墓。严格执行墓位占地面积规定,提高集约化、生态化安葬比例,公益性公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

重新调整规划广西火葬区

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进一步扩大火葬区范围。原则上,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都要纳入火葬区范围。

在火葬区,要推行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等场所集中治丧,全面实行遗体火化,加强骨灰安放管理。

通过完善设施、奖励扶持、宣传引导、加强监管、综合执法等措施,巩固和提高火葬区遗体火化率。

对火葬区违规土葬事件做到疏堵结合,依法治理。

严格土葬改革区管理

在土葬改革区,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集中安葬,严禁占用耕地建造坟墓,禁止在公墓和依法划定的区域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按照规划实行集中安葬,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倡导使用可降解材料取代水泥石材建坟,对自愿实行遗体火化的群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加大对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的治理力度,积极动员群众将耕地中和其他限制地方的散坟迁至集中安葬点、公墓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推进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

重点推动和完善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加强用地保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新建项目用地,在用地取得、供地方式、土地价格等方面加快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

新建经营性公墓和现有经营性公墓尚未开发的墓区分别按照不低于30%和20%的比例,配建相关设施,实行节地生态葬。鼓励已有的经营性公墓配套建设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墓园(区),提供更多、更加优质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

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

因地制宜推广和创新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推行骨灰格位存放、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深埋等多种节地生态葬法,降低资源消耗。

定期组织开展免费节地生态安葬活动。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力度,对选择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安葬逝者家属,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自治区奖补标准基础上适度提高。

提倡为选择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安葬的家庭颁发纪念证书或纪念奖章,鼓励移风易俗、节约用地。

扩大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减免范围

完善殡葬服务价格政策,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推行价格公示制度。

加强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管理,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惠民殡葬政策扩展至辖区所有居民,逐步提高免费服务标准,适度增加免费项目,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

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落实政府投入和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政策,确保其稳定地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加强公墓管理

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经营性公墓应建设一定比例中低价位和节地生态葬墓位,满足中低收入群众安葬需求。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变更为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严禁从事对外商业销售活动。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对经营性公墓价格,要加强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改扩建的要予以纠正。对超标墓、豪华墓等乱象和问题要加强整治。(记者彭媛媛 实习生苏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