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不幸离世,殡葬热线服务电话 4008341834家属悲痛不已,本应更加珍惜亲情,相扶相助,但现实中常有家属之间因死亡赔偿金分配不均产生纠纷。那么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应如何分配呢?请看汤阴县人民法院菜园法庭审理的一起共有纠纷案件。
【案件简介】
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二原告(系刘某妻儿)和二被告(系刘某父母)支付刘某死亡赔偿金58万元,经协商,将上述赔偿款转入二被告银行账户,二被告在取得赔偿款后,拒不给付二原告应得的赔偿款份额,二原告诉至汤阴县法院请求获得应得赔偿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赔偿金是基于刘某死亡后,对死者刘某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是死者刘某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二原告和二被告作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其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生活能力及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本案中,死者刘某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实际已由二被告支付,应予以扣除。原告2为死者刘某孩子,且年仅5岁尚未成年,与死者刘某在生活上、经济上的联系更加密切,依赖程度更大,而刘某死亡后,原告2由原告1抚养,考虑到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在扣除丧葬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后,最终判决二被告支付二原告赔偿款28万元。
【法官说法】
许多人或许会下意识认为意外身亡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也是死者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基于权利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应当推定为权利人共同共有,在权利人之间发生矛盾后失去共有基础,可以由权利人协商分割。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现实中,诸如死亡赔偿金、一次性抚恤金等共有财产被共有人中一人“独霸”的现象屡见不鲜,共有人之间往往具有亲属关系,应当尽量充分协商、互谅互让,珍惜彼此之间多年来维系的真情,礼让大于索取,友爱大于私利,体悟到金钱是身外之物,亲情是终身财富,才能从根本上避免矛盾纠纷,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供 稿 | 菜园法庭
编 辑 | 崔 倩
校 对 | 丁玉杰
审 核 | 郑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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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汤和法声】男子意外死亡,父母与妻女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